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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维权之痛 鉴定何时不再需要“特事特办”

时间:2010-08-24 10:20:48  来源:  作者:

        为什么要“特事特办”?因为按照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职业病的诊断、治疗,要由当地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而申请职业病鉴定的时候,必须同时出具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证明和必要的详细资料。而这100多名风钻工大多数无法提供劳动关系证明,更不用说“出具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证明和必要的详细资料”。

  笔者注意到,张海超在维权过程中也曾遇到过“特事特办”:他曾经工作过3年的郑州振东耐磨材料厂,拒绝为他出具工作证明,而没有这些材料,相关专业鉴定机构也就不能够接受他的鉴定请求。为了一份合格的证明材料,张海超多次上访,用了整整两年,才在新密市委书记特批下,得以不出具工作证明,到职防所进行鉴定。

  “特事特办”虽是张海超们的幸运,但绝非职业病人这一群体的幸事。当身患职业病人遭遇鉴定之难的故事反复发生,我们应当反思目前制度的弊端,尊重改革开放初期劳动制度不完善的现实,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修改有关法律法规。

  试想,面对劳动赔偿,企业主愿意提供“损己”的工作证明吗?

  据《参考消息》8月6日报道,美国没有政府设立的职业病鉴定机构,在法律上对职业病的诊断可以由任何普通执业医生、甚至家庭医生进行。而在德国,职业病由保险单位鉴定赔偿,原则上按照工伤赔偿。

  如果修改法律的难度比较大,过程也比较长,那么,最高人民法院有必要出台一条司法解释:凡职业病患者能提供部分物证、证言的,应确认劳动关系存在。

  也许,“开胸验肺”将作为一个成语收录进《成语词典》。果真如此的话,笔者希望成语典故中能有这样一句话:“开胸验肺”事件直接推动了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吴湘韩) 

                                                                               文章来自: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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