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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医院先诊疗后结算 逃款将进黑名单

时间:2012-07-10 11:03:12  来源:半岛都市报   作者:

 三类人员可享受该政策

  根据方案要求,自2012年7月1日起,平度市公立镇级、市级医疗机构(含专科医疗机构)全部推行“先诊疗、后付费”诊疗模式(上述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即患者在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时,无须预交住院押金,在经过身份核准、证件抵押、协议约定等手续后,直接入院接受治疗,出院时只交纳除医保(含新农合及城镇医保)报销外个人自负部分费用。

  据了解,“先诊疗、后付费”诊疗模式的实施范围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以上三类人员简称“参保(合)人员”。其中,参保(合)人员因交通事故、自杀、意外伤害、打架斗殴、违法犯罪及其他有第三责任方、医保不予报销的情形而住院治疗的,仍实行先交住院押金、后入院治疗的诊疗模式。

  住院前患者要签协议

  据平度市卫生局的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先诊疗、后付费”诊疗模式的具体实施流程为,患者就诊需住院时,首诊(主治)医师负责介绍“先诊疗、后付费”政策,患者同意后 ,提供新农合卡或社保卡及身份证,确认无误后 ,首诊(主治)医师代表医疗机构与患者签定《住院治疗费用结算协议书》。患者或家属持新农合卡或社保卡、身份证及《住院治疗费用结算协议书》到住院处办理住院 ,住院处对其新农合卡、社保卡、本人或陪护人员的身份证复审,符合条件的,不需交纳押金直接办理住院手续,新农合卡或社保卡、本人或陪护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等由住院处登记备案并留存。住院时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暂按“先交费 、后住院 ”模式办理住院治疗手续,待准备齐材料并签定协议后可再享受“先诊疗、后付费”政策。

  据了解,为方便患者及时了解住院花费情况,医疗机构应坚持“一日清单”制度,每天将患者的药品、诊疗等实际花费金额告知患者或家属。当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在镇级医疗机构每达到5000元、在市级医疗机构每达到1万元时,医疗机构住院处应为其预结算一次,患者交纳其间个人自负部分费用。患者治疗结束出院时,须持出院记录、住院发票到医院住院处办理住院费终末结算手续,医院住院处通过报销系统即时结算出患者报销金额及个人自负金额,报销部分费用由医院垫付,患者将个人自负部分费用全部结清。患者将个人自负费用一次性结清后 ,医疗机构将新农合卡或社保卡、身份证复印件等予以归还。

  一位患者家属在李园街道卫生院填写相关协议。

  一位患者家属在李园街道卫生院填写相关协议。

  恶意欠费将列入“黑名单”

  据介绍,患者若因家庭经济困难,出院不能一次性结清个人自负费用的,须填写《住院医疗费用延期(分期)还款申请书》,由所在村(居)委会或当地镇政府加盖公章,经医疗机构集体研究同意后 ,医患双方签定《住院治疗费用延期(分期)还款协议书》,患者根据协议约定,分期或延期将个人自负部分费用与医疗机构结清。《住院治疗费用延期(分期)还款协议书》签定后患者可办理出院手续,医疗机构可将患者医保报销部分费用进行结算,医保机构支付医疗机构报销垫付的费用;出院后患者的相关证件仍需留存在医疗机构住院处,结清费用后返还。

  患者未与医疗机构签定《 住院治疗费用延期(分期)还款协议书》,并且未结清住院费用的;超过《 住院治疗费用延期(分期)还款协议书》最后还款期限仍未结清的,视为恶意拖欠住院费用,医院有权继续留存患者及其家属提供的相关证件,同时书面告知新农合管理中心、城镇医保管理中心暂停患者医疗待遇,直至结清住院全部费用,同时将其列入“黑名单”管理,以后不再享受“先诊疗,后付费”待遇。对恶意拖欠住院费用者,医院可在一月内持其扣押的相关证件到新农合或城镇医保结算报销部分的费用。自负部分依法向法院起诉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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