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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要求加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

时间:2011-09-27 08:44:54  来源:  作者:

     据卫生部网站消息,由于个别地区工作发展不平衡,非法行医现象依然存在,非法采供血出现了抬头迹象,日前,卫生部和公安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

 

自卫生部和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后,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个别地区工作发展不平衡,非法行医现象依然存在,非法采供血出现了抬头迹象,为此,国务院领导作出重要批示,要求研究有效治理措施。

  为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力度,防止反弹。《通知》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公安局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履行职责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对社会的危害性,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要按照《规定》要求,继续保持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高压态势。要依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研究、落实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治本措施。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把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列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二、完善落实制度,加强衔接配合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完善、落实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通报、联席会议、重大案件联合查办等相关制度,借鉴江苏、浙江等省打击非法行医黑名单制度。要加强在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的衔接配合,定期通报打击工作相关信息。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还要进一步加强与工商、药监、计生等部门的沟通、合作,有效压缩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的生存空间。

  三、加大查处力度,规范案件移送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重视群众投诉举报线索,狠抓案件查办工作,采取多种形式拓宽举报渠道;对举报属实的案件,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公安机关要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积极立案查处。对非法行医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要及时交由有鉴定资格的单位进行人身伤害鉴定。

  四、创新工作方式,重视信息监测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借鉴天津市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依托,形成非法行医监测报告网络,进一步落实卫生监督案件个案报告制度。各地公安机关要会同卫生部门和社区、居(村)委会、房屋出租管理办公室等单位收集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相关信息,及时协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打击。

  五、强化执法能力,增强宣传力度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医疗服务与血液安全执法能力建设,保障卫生监督机构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加强基层监督人员培训工作,提高执法工作水平。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加强各部门间的衔接配合,形成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合力,加强上级对下级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力度,共同维护医疗服务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就医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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